廣東浮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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浮標,指浮于水面的一種航標,是錨定在指定位置,用以標示航道范圍、指示淺灘、礙航物或表示專門用途的水面助航標志。浮標在航標中數(shù)量最多,應用廣泛,設置在難以或不宜設立固定航標之處。浮標,其功能是標示航道淺灘或危及航行安 全的障礙物。裝有燈具的浮標稱為燈浮標,在日夜通航水域用于助航為信號浮標。有的浮標還裝雷達應答器、無線電指向標、霧警信號和海洋調(diào)查儀器等設備。
浮標和燈浮標是浮動航標,用系碇設備留于設計標位,具有一定的回旋半徑,自身位置不固定,且容易離位,可靠性相對較差,只能用于助航。
一、浮標制式沿革
(一) 海關管理時期
清光緒八年(1882年),海關對各口海關管轄的水上助航標志曾作過統(tǒng)一規(guī)定,內(nèi)容包括8項,較簡單,無江海之分。當時水上助航標志稱警船浮、樁,這個系統(tǒng)指明航行船舶與水道兩側界線的關系,以由海上進口方向劃分左側標和右側標,即左黑右紅。所使用的海上浮標制式是單一的側面系統(tǒng)。
(二)海軍管理時期
1960年,海軍司令部航海保證部、交通部、水產(chǎn)部參照蘇聯(lián)有關海區(qū)水上助航標志方面的經(jīng)驗,結合中國具體情況,共同研究制定了《海區(qū)水上助航標志制度(草案)》,同年9月由海軍司令部航海保證部公布試行。該制度采用不同涂色和燈質(zhì)區(qū)別標志的作用,明確了“左紅右黑”原則,夜間紅浮標閃紅光,黑浮標閃白光。同時規(guī)定:側面標志類為三種,即左側標、右側標、分支匯合標;方位標志類為五種,即北界標、東界標、南界標、西界標和孤立障礙標;專用標志類為四種,即沉船標、檢疫標、測量標和捕魚作業(yè)標;而中 央標志作為單獨一個種類,共四類、十三種。
1960年10月19日至24日,根據(jù)新《制度》規(guī)定,海軍北海艦隊司令部航海保證處對青島港及附近的14座水上助航標志進行改革,青島港務監(jiān)督對中沙燈浮標(5號)進行了改革。
(三)交通部管理時期
1983年6月至10月,交通部與有關單位根據(jù)等效采用國際航標協(xié)會海上浮標系統(tǒng)的原則,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,起草了《中國海區(qū)水上助航標志》國 家標準(GB4696-84),報請國 家標準局批準,于1984年10月1日發(fā)布。1985年8月1日起在中國海區(qū)實施改革。這次改革采用“左紅右綠”原則,紅浮標閃紅光,綠浮標閃綠光,使海上水上助航標志進入國際統(tǒng)一浮標系統(tǒng)。2000年4月11日《中國海區(qū)水上助航標志》(GB4696-1999)實施(原GB4696-84標準廢止)。該國 家標準對側面標志、方位標志、孤立危險物標志、安 全水域標志、專用標志、新危險物標志等制式、特征都作出了新的規(guī)定。
二、浮標、燈浮標設置
山東海區(qū)浮標設置始于煙臺和青島兩港建港初期。青島港在德占期間,就在大港進口、匯泉角、馬蹄礁等水域附近布設浮標10余座。以后隨著老港擴建和新港開埠,浮標布設日增,且多為燈浮標。建國前,青島港區(qū)有浮標15座、燈浮標4座,煙臺港區(qū)有浮標4座。1982年海軍移交青島和煙臺航標區(qū)燈浮標共15座,其中青島燈浮標13座、煙臺燈浮標2座。1995年,青島和煙臺航標處燈浮標共計41座。至2005年,山東海區(qū)浮標總量達255座(燈浮標248座、浮標7座),其中煙臺航標處轄區(qū)153座(燈浮標147座、浮標6座),青島航標處轄區(qū)102座(燈浮標101座、浮標1座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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